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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鑫恒隆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杰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武,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鑫恒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凌益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鑫恒隆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