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费冶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宗彬与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彬,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冶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彬,居民。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以廷,主任。申请执行人孙宗彬与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2日作出的(2003)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320元、实际费用2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费县南张庄乡白埠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孙宗彬依据本院作出的(2003)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孙宗彬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3)费民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