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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瑞利达化工原料经营部与深圳市森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瑞利达化工原料经营部,深圳市森益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瑞利达化工原料经营部,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东江村委廖岗村组(李雪芬楼房一楼),组织结构代码:L73011715。法定代表人秦日月。委托代理人申卫军,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森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14E、14F。法定代表人薛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瑞利达化工原料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森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瑞利达化工原料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