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于玉峰与石家庄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于玉峰。被执行人石家庄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金领大厦2-2-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文刚。申请执行人于玉峰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玉峰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玉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于玉峰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满堂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战 平审判员 杜 洪 波审判员 季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记员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