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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燕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梁燕,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武,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被告职员。原告梁燕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雅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丛培研、人民陪审员申玉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燕,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燕诉称,2000年,原告出资,被告为原告安装号码为6366867的固定电话,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2012年线路出现故障开始维修,2014年8月原告房屋周围的通讯设施被破坏,该电话无法对外通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恢复通讯设施,但始终未得到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讼来院,要求恢复该号码的对外通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之前是我公司用户,根据电信法规定,欠费超过三个月未缴就自动销号,原告自2015年以后就没有交费。2015年6月30日,原告到我公司补齐欠费并要求恢复通讯,因我公司是企业,必须受理,受理后有三个月进行处理。我们两次现场勘验,原来线路已经无法使用,因条件不具备我公司无法满足原告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为原告恢复号码636****固定电话的通讯功能?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被告为原告安装号码为6366867的固定电话,2012年始,线路出现故障,被告多次为原告维修。2014年被告以原告欠费为由将该号码销号,2014年6月30日,原告补齐欠费将该号码恢复上账,并要求被告恢复通讯。被告认为原告线路中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已经无法恢复。双方因协商不一致,诉讼来院。另查明,原通讯线路因占地施工已被破坏,无法使用。原告家与新建小区之间并无建筑类障碍。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安装号码为6366867的固定电话,原、被告之间成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保障通讯畅通是被告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反驳原告因欠费而被销号,在受理其补缴欠费恢复上账后有3个月的处理期限,经现场勘验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已无法为原告恢复通讯。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原线路无法使用,但原告与新建小区之间并无建筑类障碍,并不构成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因素不存在。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恢复号码636****固定电话的通讯功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雅娟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