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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伟峰申请执行姬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武伟峰,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姬存彬,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武伟峰申请执行姬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姬存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姬存彬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