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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策荣与谢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策荣,谢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1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策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克锋。上诉人夏策荣因与被上诉人谢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新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同意其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向其发出催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夏策荣已收到该通知。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夏策荣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策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