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林与李顺碧、贾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李顺碧,贾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张林,男,生于1979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德文,男,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顺碧,女,生于1963年5月12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秦超,男,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茜,女,生于1985年6月26日,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秦超,男,绵阳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林诉被告李顺碧、贾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祥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文,被告李顺碧、贾茜的委托代理人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诉称:原、被告是熟人关系,被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定于2014年2月29日归还,于2014年2月29日借7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25万元。借款时,被告称在北川县买山急用。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催收未果。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2、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新的法律规定的借贷利率二分四的资金利息。被告李顺碧辩称:第一份18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原告仅向其出借15万元;第二份7万元的借条实际上是计算的利息,没有实际支付。被告贾茜辩称:第一份18万元借条的借款原告仅转账支付了15万元,其没有在第二份借条上签字;其不应承担借款利息的支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5日,被告李顺碧向原告张林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林现金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正),定于2014年2月29号归还。该“借条”上有借款人李顺碧及担保人贾茜的签名。庭审过程中,双方均陈述该笔借款张林仅向李顺碧实际支付15万元。2014年2月29日,李顺碧书写了一份借款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对于该笔借款,双方均表示并未实际支付,实为之前借款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以向借款人支付的实际金额为出借金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第一笔借款仅支付15万元,第二笔全为利息,因此,实际双方达成的借款合同标的额即本金仅为15万元。对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双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借款人李顺碧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其应承担逾期返还借款利息的支付义务。对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李顺碧应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5万元计算的资金利息。对于贾茜的支付责任问题,贾茜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说明其自愿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贾茜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顺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林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由被告贾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被告李顺碧、贾茜负担。(原告李顺碧已预交,由被告李顺碧、贾茜在执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