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南环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文革,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