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东梅与马见存、董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梅,马见存,董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97号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马见存,男,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董俊生,男,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马见存、董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