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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奥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21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奥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三页中“案件受理费9878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9元”。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栩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