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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非查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金川区阿旭虾尾烧烤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查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被申请人金川区阿旭虾尾烧烤店。负责人赵旭光,该店业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金川区阿旭虾尾烧烤店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5)第70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通知书》以及金环卫罚字(2015)第70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阿旭虾尾烧烤店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阿旭虾尾烧烤店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张晓宁审 判 员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韩晓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