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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夏秋华、李奎秀等与王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秋华,李奎秀,李树花,李树龙,李树清,王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夏秋华。申请执行人李奎秀。申请执行人李树花。申请执行人李树龙。申请执行人李树清。被执行人王童。申请执行人夏秋华、李奎秀、李树花、李树龙、李树清与被执行人王童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8911.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18911.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执行员 赵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