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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3109号原告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投资人王春平。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清清。原告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献县盛庆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