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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龙拾青与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拾青,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龙拾青。被执行人龙波。申请执行人龙拾青与被执行人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龙波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拾青借款本金96160元、利息24105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实欠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龙波负担本案受2200元;三、被执行人龙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波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拾青与被执行人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