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捷与刘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捷,刘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51号原告崔捷。被告刘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捷诉被告刘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