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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捷与刘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捷,刘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451号原告崔捷。被告刘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捷诉被告刘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