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2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