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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201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