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坤城与吴志福、李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刘坤城,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燕萍,福建鹭靖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吴志福,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李美芳,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城与被告吴志福、李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坤城与被告吴志福、李美芬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6.5元,由原告刘坤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