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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卫平与邓奕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平,邓奕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平。被执行人:邓奕勋。申请执行人陈卫平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595号裁决申请执行邓奕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邓奕勋名下有财产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595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