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大齐、唐超与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齐,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32号原告:徐大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玉刚,农民。被告:唐超。被告: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岳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齐诉被告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大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齐撤回对被告唐超、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