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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左向农、张云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向农,张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41号移送执行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左向农,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张云发,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4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左向农、张云发追缴犯罪所得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41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移送执行左向农、张云发追缴犯罪所得一案,由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邓一凡代理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