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王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王兆祥,刘俊龙,王玉祥,徐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启平。委托代理人:王仪华。委托代理人:劳祺臻,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道。被执行人:王兆祥。被执行人:刘俊龙。被执行人:王玉祥。被执行人:徐友亮。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嘉捷储运装卸有限公司、王兆祥、刘俊龙、王玉祥、徐友亮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1)海重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俊龙名下位于泰州市盛和东方名邸×幢×室的房产、王玉祥名下位于泰州市莲花×号小区×幢×室的房产、王兆祥名下位于泰州市莲花×号小区×幢×室的房产。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上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更好的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俊龙名下位于泰州市盛和东方名邸×幢×室的房产、被执行人王玉祥名下位于泰州市莲花×号小区×幢×室的房产、被执行人王兆祥名下位于泰州市莲花×号小区×幢×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