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与郑某丙、郑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277号原告郑某甲,****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原告郑某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郑某丙,****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郑某丁,****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某,****年*月**日出生。第三人李某甲,****年*月**日出生。第三人李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与被告郑某丙、郑某丁、第三人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称,原被告系同父异母兄妹关系,与第三人系外甥关系。父亲郑某于****年*月**日、母亲袁某于****年**月*日相继死亡。(原、被告姐姐郑戊于****年*月*日去世)。其父母所留遗产**村**号房屋一处,由被继承人、原告母亲与青岛铸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年*月**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面积为:***平方米。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生前所拆迁安置的***平方米房屋,**村**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称诉争房屋青岛市市**村**号房屋已被拆除,新安置房屋尚未建成。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已被拆除,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郑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