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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刘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