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刘某。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