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潍坊恒久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国柱、薛维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建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国柱。被执行人薛维光。申请执行人潍坊恒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柱、薛维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薛维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维光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沟支行账户62×××50的存款485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