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荣与雷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雷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70号原告薛荣,男,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雷莉平,男,生于1979年3月28日,民族不详,住四川省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荣诉被告雷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荣以“被告雷莉平与我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薛荣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