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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邵X。被告于XX。原告邵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9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月23日生育一子邵XX,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儿子XXX一直随我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月23日生育一子邵XX,2012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讼离婚,被告答辩意见为: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邵X与被告于XX离婚。邵XX随原告邵X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