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XX与王XX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梁XX,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红岗区八百垧*********室,证件号码230621196707151879。被执行人王XX,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质录井公司工人,地址八百垧12-26-3-402室。梁XX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XX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永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