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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琪与陈胜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陈胜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李琪,女。委托代理人杜平,女,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诉被告陈胜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琪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琪承担。审 判 长  耿艳芳审 判 员  许 东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