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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南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政与被申请人孟继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政,孟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李政,男,生于1966年5月4日。被申请人孟继光,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申请人李政因与被申请人孟继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继光在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龚海荣所有的甘F-958**“江淮”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孟继光在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