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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贤龙、叶秀梅与赵爱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谭贤龙,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叶秀梅,女,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被执行人:赵爱君,女,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谭贤龙、叶秀梅与赵爱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爱君,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