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河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支永康与张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永康,张兵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河初字第439号原告支永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兵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稳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永康与张兵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永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支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