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民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云禄与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王云禄,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白马湖镇。负责人:崔凤修,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禄。委托代理人:尹金国,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津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建设街59号。法定代表人:崔金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和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夏津县白马湖镇白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