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通芳与陈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芳,陈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杨通芳,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伯平,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通芳申请执行陈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伯平的银行存款483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