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喜堂与刘卫平、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堂,刘卫平,李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堂,男,1963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81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祥英,又名李静,女,1969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偿还申请人张喜堂借款本金20万元,执行费2930元,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喜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卫平、李祥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