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广华、朱艳娥与向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华,朱艳娥,向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277-3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华。申请执行人朱艳娥。被执行人向志光。关于宋广华、朱艳娥与向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77072.06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