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代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64号原告:代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宋某,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