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商终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程国其、程国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国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程国祥,高雪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国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负责人:汤爱萍。原审被告:程国祥。原审被告:高雪花。上诉人程国其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原审被告程国祥、高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