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某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4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抓获,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伍某2次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同三小附近、合平路公交车站附近,尾随并将幼女周某、刘某某抱至路边的树丛中,欲实施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大同三小至人民路的路上尾随周某(女,2006年7月21日出生),趁机将周某抱至路边的树丛内,脱下周某的裤子,准备强奸周某。在伍某自己脱裤子时,周某趁机跑离现场回到家中。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尾随刘某某(女,2007年10月12日出生)至人民东路公交车站南侧时,捂住刘某某的嘴巴,将刘某某抱至草丛中,趴在刘某某身上欲强奸刘某某时,被群众廖某某、康某某、罗某某发现并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某面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湖派出所芙公(东湖)受案字(2015)2937号受案登记表、芙公(东湖)立字(2015)2930号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2日15时50分许,公安干警接到报警,在芙蓉区合平小区对面的公交车站后面抓获伍某;3、被害人刘某某、周某的陈述证明,她们分别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男子抱着往草丛中跑,男子脱她们的裤子;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周某的母亲,2015年5月13日17时许,周某回到家中讲她被坏人欺负了,一个坏人脱周某的裤子,要搞周某的下边,周某趁坏人脱自己的裤子时跑回了家;5、证人廖某某、康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在人民东路合平安置小区公交车站旁的绿化带巡查时,看到一男子压在一小女孩的身上,小女孩在哭,他们上前抓住了该男子;6、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证鉴定室(长芙)公(刑)鉴(法临)字(2015)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某某构成轻微伤;7、案发现场的照片;8、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证明,伍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伍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9、长沙县人民法院(2010)长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伍某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利国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