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广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李广中,薛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79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广中,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薛正霞,女,生于1961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张军依据(2015)长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广中、薛正霞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84000元,案件受理费16608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400608元。2015年8月2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43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广中房产一套(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6日止),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4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