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彪与武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徐彪被执行人武昺本院受理的徐彪与武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昺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彪借款10000元、违约金3000元、交通费35元,合计130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元、执行费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3035元、案件受理费92元、执行费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5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喜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