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云林动与刘维亮、杨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林动,刘维亮,杨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42号申请执行人云林动,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维亮,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被执行人杨兴利,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维亮、杨兴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向申请执行人云林动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40元,被执行人刘维亮、杨兴利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云林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维亮、杨兴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