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良香与刘仕琴、陈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良香,刘仕琴,陈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叶良香,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刘仕琴,女,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德贵,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0月15日起,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陈德贵20**元生活费外,其余的工资等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