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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石某,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