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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朱松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刘本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松林,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市城关镇。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依据(2014)老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松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宁安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1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