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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钱幼虎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幼虎,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610号申请执行人:钱幼虎。被执行人: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金尧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幼虎与被执行人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