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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赵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日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日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日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日强在龙威米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赵日强在龙威米业收入5393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