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日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赵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日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日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日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日强在龙威米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赵日强在龙威米业收入5393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