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807号原告田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坤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