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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116号原告龚文红与被告王跃仙、黎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金兰商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文红于2015年7月9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9万元及判决书规定利息、受理费1085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龚文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1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