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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建与被告范德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范德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薛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下紫口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范德伦,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与被告范德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建负担。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李利强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黄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