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建与被告范德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范德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薛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下紫口村村民,住该村。被告范德伦,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西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与被告范德伦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建负担。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李利强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黄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